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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此,又该设计师发威了


发表时间:2016-09-02 16:48:44       作者:秒秒学       来源:秒秒学       点击数:6163次

  自打网络兴起,传统广告业就收到了很大冲击。客户动不动就要“做个大新闻”,炒作、软文推广一时间成了低成本高效益的主要传播手段,谁还耐心去抠图排版做海报啊?写个段子、编个八卦顺带上产品多快啊!

从此,又该设计师发威了

  可2016年9月1日到来了,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实施,里面白纸黑字规定: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,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,同时在一些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标明“广告”。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按照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;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,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,责令改正,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也就是说,网红、大V、明星,包括你我这样的普通人,一旦在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再也不能出现明明上半段还在讲述某个故事或者新闻,突然话锋一转来了一张广告图片或者语句之类的事情了。——这种做法,统统要标明是广告,不然真罚钱!

 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,当软文、“假新闻”等都要标明是广告后,网络上的宣传推广可能就要从拼内容升级到拼设计、拼创意了。因为人天生对图比对文字敏感,有意思的图片、美观的排版都比单纯的文字更吸引人。所以,从此设计师在网络时代也不仅仅是做做UI、美化一下网页了,同样也能在推广中以巧妙的创意、精美的设计来吸引眼球,再次重现纸媒时代的辉煌了。

  接下来如果你还是要借网络进行推广,估计你要么就请一位设计师帮你设计广告页面,要么就是到秒秒学平面设计速成班来学习——不但学得快,还比外面培训班划算多了。

  另外,《暂行办法》还规定,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,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你在朋友圈收到好友请求,替他转发了产品或者微商信息,虽然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,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,也会被认定为广告的发布者。而一旦成为广告的发布者,就要依法承担《广告法》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、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——估计大多数人都没那个资质和时间去核实吧?所以小编提醒各位童鞋:网络有风险,转发需谨慎。